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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信与韩振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信,韩振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75号原告:李玉信,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俭梅,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韩振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李玉信与被告韩振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玉信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信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李玉信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