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信与韩振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信,韩振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75号原告:李玉信,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俭梅,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韩振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李玉信与被告韩振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玉信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信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李玉信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