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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与合肥市包河区久之源徽州大道电动车商行、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合肥市包河区久之源徽州大道电动车商行,徐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5519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660号。负责人:程轶华,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劼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久之源徽州大道电动车商行,住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370号,经营者:吴丹。被告:徐杰,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久之源徽州大道电动车商行、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久之源徽州大道电动车商行、徐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负担。审判长  倪友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 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