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晨莹与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晨莹,刘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070号原告:余晨莹,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刘志勇,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晨莹与被告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