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树立与王振山、王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立,王振山,王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840号原告:张树立,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王振山,男,1964年5月17日生,民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振友。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张树立与被告王振山、王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树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树立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路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