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丛艳波与田玉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艳波,王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丛艳波,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王玉光,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丛艳波与被执行人田玉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艳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玉光进行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强制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27民41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