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周权与周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周权,周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015号原告:金周权,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周锡勇,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金周权为与被告周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周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周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金周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丽芳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