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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周权与周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周权,周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015号原告:金周权,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周锡勇,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金周权为与被告周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周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周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金周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丽芳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