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某、李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李艳丽,田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3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法定代理人:孙霞,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李艳丽,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田记红,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朱某与李艳丽、田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记红的豫A×××××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