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吉星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孚泰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吉星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孚泰药业有限公司,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异3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吉星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长安东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王满。。被执行人:保定孚泰药业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高新区翠园街723科技产业园D-1F。法定代表人:张义。.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第三人:张义,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星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孚泰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张义为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实为二人股东公司,张义占90%的股份,河北长天集团公司占10%的股份。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张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冯长河审判员 : 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 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