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15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刚,男,汉族,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