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15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刚,男,汉族,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