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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郝某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豫1723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