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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何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何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杨洋,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工作者,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何洋,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何洋应支付申请人杨洋借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何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洋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车辆的车籍。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