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执54-1号申请人:四川中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8号5栋1单元2207。法定代表人:喻月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光华路南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栋13层1318号。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四川中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斌执行员 郭 勇执行员 邓恒志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