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鹏与刘善云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刘善云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081号原告:张鹏,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应,舒城县晓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善云,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鹏与被告刘善云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龙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