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国庆与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庆,周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974号原告黄国庆,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周宁,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黄国庆与被告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宁偿还原告黄国庆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6日周宁向原告黄国庆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故此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系案外人黄紫薇以其父亲黄国庆的名义提出的,但黄紫薇并未取得黄国庆的授权,故本案诉讼非原告黄国庆的真实自然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国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尚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