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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六保诉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六保,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朱六保,男,汉族,1953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均,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作出(2016)宁030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生活费及医疗保险18006元,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土地、车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暂无法做进一步处置。本院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被执行人所在的厂区已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也未找到。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得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回复。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