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张文焕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张文焕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85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4978049),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节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焕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文焕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向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