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正兴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正兴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正兴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864-868号,注册号:510400000042696(1-1)。法定代表人:曾延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法定代表人:董伦辉,总经理。申请人攀枝花市正兴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骡马市支行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