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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培锁、李梅等与孙猛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锁,李梅,王某1,王某2,孙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68号之二申请人:王培锁,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南照镇老庄村老庄56号。申请人:李梅,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王某1,女,200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南照镇老庄村老庄56号。申请人:王某2,男,200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颍上县号5被执行人:孙猛虎,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阜南县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猛虎在中国农业银62×××7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60.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运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