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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岗(曾用名:莫山),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莫岗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宝谊商场附近寻找目标伺机扒窃。被告人莫岗在宝谊商场外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陈某背着双肩背包和同伴聊天,遂选定其为扒窃目标并尾随其后。当陈某和其同伴路过宝谊商场通往北部湾西路的新力商场门前斑马线时,被告人莫岗即动手拉开陈某的背包拉链,盗走背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220元和陈某身份证、银行卡)。得逞后,被告人莫岗将钱包里的现金取出,将钱包丢弃在路边。2017年2月8日,被告人莫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莫岗身上收缴到现金125元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归案后,被告人莫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陈某陈述,被告人莫岗供述,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莫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莫岗犯罪所得人民币95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润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章宏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