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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云重与孙苗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重,孙苗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841号原告:孙云重,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住住五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苗苗,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重、张莹莹与被告孙苗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重、张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於丹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