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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文张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张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5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张弛,绰号“文癫子”,男,出生于广西兴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张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张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唐某事先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文张弛联系购买“冰毒”,因时间太晚,被告人文张弛便将其熟悉的刘某(出租车司机)的手机号通过短信告知了唐某并叫唐某自行与刘某联系拿货事宜。后唐某打电话给刘某要求刘某去被告人文张弛处拿“冰毒”,刘某通过电话向文张弛核实了之后,开车到兴安县县城金达莱酒店门口,唐某给了刘某150元现金。后刘某就开车到兴安县兴安镇自治村委会大园村被告人文张弛的家门口,被告人文张弛将1小包透明袋包装的“冰毒”交给刘某,因之前被告人文张弛欠其车费,刘某在扣除20元之后,将130元现金给了文张弛,然后刘某驾车将“冰毒”送至金达莱酒店门口交给唐某,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冰毒”1小包(净重0.68克),刘某驾车逃跑,在兴安县严关镇老市场旁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4月19日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张弛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张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唐某电话与被告人文张弛联系购买冰毒,因时间太晚,被告人文张弛便将其熟悉的出租车司机刘某手机号通过短信告知唐某,后唐某电话联系刘某让其到被告人文张弛处拿冰毒,刘某与文张弛电话核实了后到兴安县城金达莱酒店门口,唐某给了刘某200元现金,刘某收取车费25元并找回唐某25元,唐某则提出购买150元的毒品,后刘某驾车到兴安县兴安镇自治村委会大园村被告人文张弛家门口,被告人文张弛将1小包用透明袋包装的冰毒交给刘某,刘某在扣除之前被告人文张弛所欠其车费20元后,将130元现金给了被告人文张弛,然后刘某驾车将冰毒送至金达莱酒店门口交给唐某时,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冰毒1小包,刘某驾车逃跑,被公安人员在兴安县严关镇老市场旁抓获。经当面称量,从唐某处缴获的1小包冰毒净重0.68克。经鉴定,从唐某处缴获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张弛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当面称量记录;证人唐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文张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张弛目无国法,为谋取利益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文张弛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文张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张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秀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