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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渭源县XX中心与王某某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xx中心,王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532号原告:渭源县xx中心。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系该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系该中心职工。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渭源县马铃薯产业办公室职工。原告渭源县XX中心与被告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交清拖欠暖气费和滞纳金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源县xx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庆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