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海玉、林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玉,林海东,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玉,女,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林海东,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玉、林海东与被执行人姜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