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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睿禧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睿禧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睿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全悦钢材市场E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21280Y。法定代表人:黄昌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科技孵化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6679B。法定代表人:XX铭。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睿禧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9011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睿禧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载明,工程地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2014年12月1日,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睿禧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载明,2013年8月27日,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睿禧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截止2014年11月30日,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重庆睿禧物资有限公司款项6853426.63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等。同时还约定,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该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