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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牛魁仁与上海治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魁仁,上海治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3372号原告:牛魁仁,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被告:上海治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向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牛魁仁与被告上海治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治远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魁仁、被告治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魁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收取原告的CCTV《奋斗》栏目录制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受邀参加被告治远公司在普陀区明捷万丽酒店举办的“中国大型励志商务访谈栏目”推介宣传会。原告以“上海璟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CCTV《奋斗》栏目录制定金10,000元。原告怀疑被告宣传真实性,向中央电视台证券资讯频道电话求证,中央电视台证券资讯频道否认旗下有“CCTV《奋斗》栏目”以及与被告合作的事实。原告后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确认书》,并多次要求返还定金,均遭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治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牛魁仁并非适合原告,其公司收取的是璟翔公司的定金,并非是原告的定金;其收取的定金是用于帮助原告推荐上节目,而不是保证一定能上该节目;其公司在收取定金时是有资质的,可能是由于后期内部授权出现了问题,才导致现在中央电视台否认与其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结果。经审理查明,原告牛魁仁于2015年9月23日参加由被告治远公司举办的“中国大型励志商务访谈栏目”推介宣传会,并于当日用其本人银行卡,以“上海璟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被告人民币10,000元,作为CCTV《奋斗》栏目录制定金。之后原告与中央电视台证券资讯频道电话联系求证,得知央视证券资讯频道旗下没有“CCTV《奋斗》栏目”,也没有与治远公司合作,于是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确认书》。后原告以发函、短信等方式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返还定金10,000元,被告均予以拒绝。另查明,CCTV证券资讯频道于2016年11月1日对原告的回函中说明:“《奋斗》栏目已于2014年4月30日在本频道停播。CCTV证券资讯频道在官网上多次公告,已与《奋斗》栏目解除合作关系。CCTV《奋斗》的栏目,擅自宣称在CCTV证券资讯频道播出,并使用本频道LOGO进行宣传推广,并在社会上召开选题会进行招商营销,同时,在各地设立采编站。对此,CCTV证券资讯频道郑重声明:该栏目以上行为与本频道无关,本频道没有《奋斗》栏目,更未授权上海治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宣传该栏目。此行为已涉及侵犯本频道权益。本频道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CCTV证券资讯频道官方网站于2015年7月7日已发布紧急公告,声明:“现有名为《CCTV奋斗》栏目组上海采编中心主办的‘CCTV奋斗选题会上海站’活动,使用本频道LOGO进行宣传推广,此事与本频道无任何关系,并且此行为已设计侵犯本频道权益,本频道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再查明,被告治远公司的《合同确认书》封面有“奋斗”字样,《确认书》内页页眉有“中国中央电视台”字样,及“CCTV”标志与“奋斗”并列呈现的图形;《确认书》的服务内容中包括:“《奋斗》品牌专题页面设计、制作、展示及优质企业精美访谈DVD100套,央视主持人对话访谈”等项目;被告公司员工李燕梅、黄佳名片明显位置使用了“中国中央电视台”字样及“CCTV”标志,并标注抬头为:“《奋斗》《商业传奇》《给你一个亿》栏目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定金收据、银行交易查询信息、《合同确认书》、致被告公司的函与快递单、CCTV证券资讯频道回函与快递单、CCTV证券资讯频道关于《CCTV奋斗》栏目侵权的网页公告复印件、被告公司业务元黄佳、李燕梅的名片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已对原告牛魁仁使用本人的银行卡向其支付10,000元定金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该定金的性质属于立约定金,其效力自原告实际交付10,000元起即存在。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中国中央电视台”名称、“CCTV”标志,“CCTV《奋斗》栏目组”字样等,误导原告认为其栏目与中央电视台有直接关联,从而交付了定金,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对于原、被告之间未能签订正式的合同,应归责于被告一方,参考违约定金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治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牛魁仁定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上海治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