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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特友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伟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特友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伟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282号之一申请人:江苏特友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徽伟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旁蚌埠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申请人江苏特友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伟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特友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伟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江苏特友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乐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