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行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爽诉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要求撤销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11行初20-1号原告刘爽,男,汉族,1965年6月5日生,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警安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51964********。委托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申志远,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桑清春,局长。原告刘爽诉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要求撤销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25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给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爽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爽回对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地方税务局的起诉。审判员 仲维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潘星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