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124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86年9月出生。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曾建雄人民陪审员 郑树瑾人民陪审员 麦世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春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