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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124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86年9月出生。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曾建雄人民陪审员  郑树瑾人民陪审员  麦世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春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