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凡斗、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斗,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斗,男,生于1980年12月23日,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5银行存款55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