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玲宇等与被执行人XX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丹桂,黎玲宇,黎昱江,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梁丹桂,男申请执行人黎玲宇,女申请执行人黎昱江,男被执行人XX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丹桂、黎玲宇、黎昱江、雷崴与被执行人XX平,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5)耒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XX平支付购地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一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瑞顺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棉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