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罗振辉与瑞昌市健发广告传媒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辉,瑞昌市健发广告传媒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84号原告:罗振辉,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瑞昌市健发广告传媒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湓城街道赤乌东路109-10号。经营者:徐鹏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辉诉被告瑞昌市健发广告传媒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原告罗振辉提供的被告瑞昌市健发广告传媒中心的地址向被告瑞昌市健发广告传媒中心送达,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瑞昌市健发广告传媒中心已注销。本院认为,被告瑞昌市健发广告传媒中心已注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振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罗振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添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柯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