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XXXX银行、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XX银行,潘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被执行人潘某某、汪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某、汪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某某、汪某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谌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