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罗忠林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忠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76号罪犯罗忠林,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九法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忠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1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忠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忠林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忠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