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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迪与周昌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迪,周昌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迪,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周昌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覃迪与被执行人周昌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昌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750元、执行费85471元。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899号民事调��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