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寿彬、何建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寿彬,何建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17号之一被执行人蔡寿彬,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何建汇,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陆川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蔡寿彬、何建汇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寿彬、何建汇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