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橄榄河三社与刘兆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橄榄河三社,刘兆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23号原告: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橄榄河三社,住四川省米易县橄榄河三社。负责人:彭军,系该生产队队长。被告:刘兆元,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橄榄河三社与刘兆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橄榄河三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橄榄河三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橄榄河三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橄榄河三社负担。审 判 长 胡 兵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秦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