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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慎强与李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慎强,李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605号原告:杨慎强,住蛟河市。被告:李胜,住蛟河市。原告杨慎强与被告李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慎强、被告李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胜增加给付林地转包费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25日,杨慎强与李胜签订林地转包协议书,杨慎强将林地执照中的5.5亩林地长期转包给李胜,价款为1050元。原告认为自己的林照承包期为50年,被告长期使用该地块转包费1050元过低,故要求被告增加给付2016年3月至2036年3月的林地转包费每亩100元,5.5亩每年550元,共计11000元。李胜辩称,不同意增加林地转包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慎强与李胜系同村村民,2006年3月25日,杨慎强与李胜签订林地转包协议书,杨慎强将林地执照中的5.5亩林地长期转包给李胜,价款为1050元。现原告认为自己的林照承包期限为50年,到2036年到期还有将近20年的时间,被告长期使用该地块转包费1050元过低,故要求被告增加给付2016年3月至2036年3月的林地转包费每亩100元,5.5亩每年550元,共计11000元。本院认为:杨慎强与李胜签订的林地转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自动遵守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杨慎强要求增加转包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慎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 坤(此件2页,印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