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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孟秀兰与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秀兰,王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933号原告:孟秀兰。被告:王建兴。原告孟秀兰诉被告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孟秀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秀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孟秀兰承担。审判员  殷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向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