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孟秀兰与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秀兰,王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933号原告:孟秀兰。被告:王建兴。原告孟秀兰诉被告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孟秀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秀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孟秀兰承担。审判员 殷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向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