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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熊朝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43号罪犯熊朝亮,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朝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银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熊朝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天。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于2016年获得上半年记功奖励,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7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朝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二天,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宁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