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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新才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806号起诉人朱新才,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收到起诉人朱新才诉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判决被起诉人给起诉人一个刑事复核凭证,必须合法公正,移送检察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称其对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下称浦东分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沪公(浦)不立字[2016]2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并申请复议,同年10月8日,浦东分局作出沪公浦刑复字[2016]0048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后起诉人又于10月10日向被起诉人邮寄挂号信要求刑事复核。本案中,起诉人的起诉事项涉及刑事立案的复核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讼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新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敏敏审 判 员  朱弘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