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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与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朱玉良,邵秀眉,吴坚,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70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塘南路112号。被申请人: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坝村。被申请人: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6号汇坚国际工业原料城3-3005。被申请人: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锡山区东北塘镇正阳村。被申请人:朱玉良,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邵秀眉,女,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吴坚,男,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张海霞,女,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朱玉良、邵秀眉、吴坚、张海霞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朱玉良、邵秀眉、吴坚、张海霞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