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昌善与陈军、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昌善,陈军,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896号原告温昌善,男,1975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军,男,1968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斌,男,1973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温昌善诉被告陈军、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昌善撤回对被告陈军、陈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由原告温昌善承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