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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0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王树英、顾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王树英,顾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3层。负责人:杨旻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海兵,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天威,男,住镇江市,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树英,女,195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顾嵩云,男,194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树英、顾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嵩云名下坐落于本市XXXXX的房产及被执行人王树英名下坐落于本市XXXXX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树英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顾嵩云持有的XXXXX股票30000股及其孶息,现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与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顾嵩云名下坐落于本市XXXXX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顾嵩云持有的XXXXX股票30000股及其孶息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英名下坐落于本市XXXXX房产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英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庄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