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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启华、章善进等与张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启华,章善进,章彩娥,张武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667号原告:章启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原告:章善进,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原告:章彩娥,女,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被告:张武平,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启华、章善进、章彩娥与被告张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武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保全价值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章启华、章善进、章彩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武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琴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