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71行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拜朝阳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朝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396号原告拜朝阳,男,回族,1949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夏彪,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委托代理人张聪聪,郑州市中原区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湘琳,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朝阳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中,原告拜朝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拜朝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拜朝阳承担。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马中州审 判 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成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