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0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小云、湖南龙宸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云,湖南龙宸商贸有限公司,易琼,赵宗槐,张冬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05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行长。被申请人赵小云,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湖南龙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音响广场4楼407号。法定代表人赵小云。被申请人易琼,女,1984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赵宗槐,男,1947年8月18日,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张冬香,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赵小云、湖南龙宸商贸有限公司、易琼、赵宗槐、张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做出了(2016)湘0104民初70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冬香名下隆回县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8月7日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冬香名下隆回县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冬香名下隆回县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