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宋铁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丽,宋铁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653号原告:张秀丽,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新和县,现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宋铁良,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秀丽与被告宋铁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耀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9日,原告张秀丽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丽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