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如春与王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如春,王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882号原告:薛如春,男,生于1974年4月25日,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生于1987年9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市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负责人朱振洲,该总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市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济水大街东段556号。负责人孙剑,该公司经理。被告洛阳市公司及济源市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男,洛阳市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洛阳市公司及济源市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乾坤,男,洛阳市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薛如春与被告王亮、洛阳市公司、济源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薛如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如春撤回对被告王亮、洛阳市公司、济源市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如春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鲁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