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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屏屏、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屏屏,赵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206号之一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负责人:洪文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李屏屏,女,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赵军,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李屏屏、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屏屏、赵军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3661.1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银行担保函以自有资产为此诉讼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3661.1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屏屏、赵军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3661.1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