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子华与黄润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子华,黄润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642号原告:肖子华,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黄润三,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子华与被告黄润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子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子华撤回对被告黄润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子华承担。审 判 长  龙用湖审 判 员  龙 波人民陪审员  刘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