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子华与黄润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子华,黄润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642号原告:肖子华,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黄润三,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子华与被告黄润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子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子华撤回对被告黄润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子华承担。审 判 长 龙用湖审 判 员 龙 波人民陪审员 刘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